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0-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和促进我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我院所属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我院的资产,我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针对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而制定,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四条 凡是购置(含拨款购置,自筹款、捐赠等款购置)、自制、基建交付使用、无偿调拨、捐赠、盘盈所增添的财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固定资产:

1、教学、科研、生产专用的单价在800元以上,正常耐用期一年以上能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或批量购置的单价在800元以下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

2、行政办公、后勤使用的单价在500元以上,正常耐用期一年以上能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或批量购置的单价在500元以下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

3、较为稀缺,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

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学院,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入帐:

1、购置的固定资产按购置价格建帐(不包括运输、包装、劳务以及一同购置的材料、易耗品等费用)。

2、基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单项工程决算的批准数计帐。

3、自制或原有的固定资产因加工改制、改建而增加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实际开支的成本费核算单价或增加其原值。

4、成套设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毁损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相应减少其原值。

5、捐赠、盘盈或价格不清的固定资产,可参照当时同类型号产品的出厂价或市场供应价进行核定。

6、无偿或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核定的调出价格计算。

7、固定资产进行修理后,仍按原值计算。

8、购置的固定资产属成套设备,除总值外应附详细附件清单帐。

9、进口仪器设备国外部分运输费、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及自制固定资产单价的核定,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并及时通知使用或保管单位和财务处分别进行固定资产的增减记录和财务处理,以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三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总归口单位,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统计分类入档等工作。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账目管理,并定期与使用或保管部门的账、物进行核对。负责协调学院资产、设备和器材的合理调配。

3、负责规范学院设备和器材的采购工作。负责年度设备和器材购置计划的收集、汇总和协调设备和器材购置计划的组织实施。

4、负责监督各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负责协调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外借、调拨等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是学院固定资产具体使用、保管或管理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人。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2、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帐目,做到账与物相符。

3、指定专人(可兼职)任资产管理员。

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帐目,负责与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帐的核对工作。参与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添置、验收、转移、处置等工作。

4、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处置、外借、调拨等事项的申请和建议。

5、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建设规划和固定资产的年度购置计划。

6、负责新添置的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第九条 各使用或保管单位要应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检查、校验、维修等工作。如技术力量不足或检测仪器设备不全,可请有关部门帮助检测。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带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固定资产,均需按其保管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检测。使固定资产保持完好的使用状态和存放状态。

第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固定资产,不得涂改、调换固定资产的编号或标牌。

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或参与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时,应事先进行资产核对工作,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与处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按《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对使用部门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积极在学院内实行调拨。

需要调拨的固定资产由移交部门和接收部门双方填写“资产调拨单”(一式三份)交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经审核的资产调拨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上报学院领导审批。

固定资产调拨项目经批准实施后,移交部门、接收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应及时进行固定资产账目的核准和变更。

 

第六章

第十五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报经学院领导批准,仪器设备可以在院内承担院外的分析、测试、化验、校验、租用、服务等各项任务。需要在学院外使用的,应在保证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经学院院领导批准,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归还时,应由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共同校验以保证仪器设备完好。仪器设备归还后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学院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Copyright © 2004-2018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信息技术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