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0-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各类物资的采购工作,加强管理、监督、检查,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为学院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和协调单位。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的物资采购项目,不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学院资产配置的范畴,所购置的物资是学院所属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物资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择优选择供应商。

第二章 物资采购申请、审批、备案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应做到提前规划,充分论证,使购置的资产能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在年度财务预算范围内,物资采购以年度购置计划为主,申购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管理、办公、服务等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购置计划。

第六条 申购部门于每年年初根据财务预算,将年度购置计划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收集、整理、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执行。

已审批的年度购置计划只限当年有效。当年度未实现的购置项目可列入下年度购置计划。

第七条 对于已审批的年度购置计划,需要更改的,申购部门应在采购实施前,以书面形式报资产管理处,并说明更改理由,由资产管理处上报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不在年度购置计划内的其他采购项目,申购部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购置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伍万元(含)以上的大宗采购和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申购部门应在报购置计划或提出采购申请的同时,递交申请大宗采购、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附件一)一式三份。

第十条 购置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购置计划,不得超出限额采购或挪用计划经费购买其他物品。完成购置项目后多余的经费,应由学院统一调配;经费不够的,申购部门应及时申请追加。

第十一条 经过审批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实施采购前以及采购过程中到资产管理处备案,备案材料为:

1、已审批的采购项目和经费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2、经审批的“申请大宗采购、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

3、已完成的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申请审批单

4、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其中,123项为实施采购前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有经办人的签字和采购单位盖章。

需要公开发布采购项目信息的,应及时在网上发布。

第三章 物资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

1、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按照《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2、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适合招标采购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采购。

3、对专业性强、技术指标高或数额小,不能形成规模的采购项目,且未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的,可采用市场询价或竞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4、对一次性采购数量少,且容易确定价格和质量,需经常采购的物资,已经通过招标的方式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方式确定了供应商的,可以采取直接与供应商商谈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但半年或一年后应进行评估或重新招标,确定是否更换供应商。

5、对有特殊要求或供货渠道单一的采购项目,可以定向采购。

第十三条 经过审批的采购项目,按以下规定实施采购:

1、总金额一千元以下(含)非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2、总金额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非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申购单位和资产管理处进行市场调研,申购单位实施采购。

总金额一万元以下(不含)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申购单位与资产管理处共同协商,按“省直单位协议供货产品汇总表”确定品牌、型号和价格,由资产管理处按政府协议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采购。

3、总金额一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由院领导组织资产管理处、申购、采购、使用等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申请审批单(附件二)的程序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4、总金额叁万(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有审计办公室参与。

5、需要招标采购的采购项目,应成立由学院领导为组长,资产管理处、审计办公室、申购、采购、使用等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招标小组。需要发布招标公告的,由招标小组发布。

第四章 资产验收与登记

第十四条 采购物资的资产验收工作由采购部门负责。未经验收的物资不得拆封、动用。如果发现所采购物资与采购合同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退换。

采购部门应组织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说明书、随机配件及工具等。

采购总金额在叁万元以上或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处、审计办公室应安排人员参与验收。

第十条 资产验收后,采购部门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和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未办理资产入库和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的计划财务处不予报账。

第十条 采购单位办理资产入库和固定资产登记,应完成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备案手续,并出示采购发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领取物资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出库手续。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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