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我院所属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我院的资产,我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我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为学院资产处置的管理和协调单位。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审批权限
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资产的账面原值,下同)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其他资产的处置,报省财政厅审批。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由学院审核处置,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国有资产审核处置情况列表报省财政厅备案。
需要报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按《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第八条“向省财政厅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对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学院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都应由申请处置单位填写《资产处置申请审批单》(附件一)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鉴定,提出意见,上报院领导审批,并按本办法第五条“国有资产的审批权限”的规定报送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
第七条 单位价值超过3万元的资产报废处置,一般应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行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书。设备报废,须提交有关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已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不提供上述有关报废材料。
第八条 申请报损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须提交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册,鉴定资料(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使用单位根据损失原因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对造成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结论材料(包括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等。
第九条 我院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上述“价值”是指资产的账面原值。
第十条 报废、报损
(一)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报废范围: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陈旧或损坏,达不到低限技术指标,且无修理价值;
2、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国家已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
3、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以及修理费用过高,接近新购价格;
4、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二)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申报报废、报损的资产未经审批以前,不得自行拆卸、改装或挪用零备件。经正式审批后,各单位拟将其留作教具或拆零部件改作他用的,须报资产管理处,经核准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再做处理。拆卸、改装或挪用的零备件,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另列台帐管理。
第十一条 通过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处置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按《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办理备案手续,按《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凭省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依不低于批复文件中《核准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所列“评估价值”90%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实际交易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允许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七条 批量或单位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处置应有审计办公室参与。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当全部上缴学院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