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部门、数字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使用及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院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行使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院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监督、指导各部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组织、协调全院资产管理日常工作;
(三)负责学院国有资产购建、验收、登记入库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国有资产账卡管理、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学院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学院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明晰学院内部产权关系;负责学院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五)负责办理学院固定资产配置及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事项的审核或报备手续;
(六)负责学院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科学研究处、图书馆为学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学院校名、校誉、学院标识等无形资产,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学院货币性资产,科学研究处归口管理全院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图书馆归口管理学院图书资料(包括纸本图书资料、数字图书资料数据库、音像制品等)、档案、文物、收藏品、陈列品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购建、验收工作,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协助办理学院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是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及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一)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2.参与本部门资产的购建和验收,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3.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登记入库、变动、报损、报废、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4.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各部门应配备至少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2.具体办理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转移、报废报损、维护保管等具体事宜;
3.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账卡管理、日常检查等工作;
4.完成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5.拟订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计划,参与国有资产购置方案论证;
6.及时了解和反映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
7.因工作需要调离资产管理员岗位的,应办妥资产管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到新岗位上岗;
8.国有资产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三)各部门资产领用人是国有资产的直接使用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2.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承担资产的具体保管、维护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和完好;
4.对本人领用的国有资产损坏、被盗及丢失,负有直接赔偿责任。
5.在办理工作调动、离退休手续前,对本人领用的资产应办妥移交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学院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通用设备和家具,指满足单位一般性工作需要所配置的基本设备,包括: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具用品等;
3.专用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4.其他固定资产。
(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根据现有资产的存量及学院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购置的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剂,必要时也可由资产管理处直接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应优先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院依法使用,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坚持资产使用与管理相结合,注重使用绩效,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及有偿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
第十九条 对于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事项,申请部门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相关归口部门配合资产管理处整理所需材料,经学院审核后,按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办法》(赣财资[2017]15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及个人不得将其使用及管理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院各部门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院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对损害学院权益、声誉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学院相关报表或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使用及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对虽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且符合国有资产处置条件,但能反映我院发展历程,具有时代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资产,应由学院档案管理部门予以收藏,剩余的再做报废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清查小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分管院领导;
副组长:资产管理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审核或审批资产管理处或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处置申请,出具相关国有资产处置意见;
(二)向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委会提交处置议案。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房屋及构筑物、占有(使用)土地、机动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同下)20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资产(含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经院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清查小组)确认,报院党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的其它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同下)在200万元以下的其它资产,经院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清查小组)确认,报院党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单价10万元以上的资产,需提供技术鉴定,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单价10万元以下的资产,可以不提供技术鉴定。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技术鉴定,由归口管理部门获取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管理处提交相关资料经党委会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是指:
(一)学院办公用房、土地以出售、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的;
(二)转让有影响力的重要股权、产权且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三)其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向资产管理处或其他资产管理归口部门提交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视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相关凭据、资料:
(一)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票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的复印件并加盖部门公章。
(二)资产产权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或债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部门公章。
(三)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文件。
(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拟对外捐赠资产的情况说明、与受赠人达成的意向性捐赠协议、能够证明受赠人单位性质的文件以及接受资产的使用方向等。
(六)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书:
1.专用和特种设备:相关行业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2.机动车辆:交通部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3.房屋建筑物: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
(七)拟报损国有资产的损失价值清单和损失情况说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资料;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造成损失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八)上级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相关归口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进行初审,提交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小组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权限统一办理报批手续,根据批复的处置方式对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交易、回收、移交等各类凭证,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等国有资产的处置还应及时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或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交计划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院使用及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相关归口部门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报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国有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 学院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学院开展资产清查,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后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学院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资产数据信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部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院属部门或个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学院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