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第100号令)、《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及《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即单位价值800元(含800元)以上,同批数量5个以上的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按照《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妥善管理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增加和验收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建造、受赠、调拨和划转、清查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七条 学院购建的固定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及时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九条 各部门所有新增固定资产,不论以何种经费来源取得,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及时登记固定资产信息。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各部门应加强接受捐赠物品的管理。对各类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和领用交接手续。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流程:
(一)经由《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采购或者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到货后,采购(接受捐赠)执行部门按《学院物资采购流程(暂行)》要求填写相关验收表格后交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资产使用部门按要求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凭证》,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入库凭证、发票复印件、合同或协议一起提交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信息填写入库单、出库单并制作固定资产登记卡;
(四)出入库单和固定资产登记卡一式3份,资产管理处、资产使用部门、计划财务处各一份:资产管理处负责把固定资产录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更新部门资产明细账并根据卡片信息为固定资产贴上标签,计划财务处负责费用报销审核、款项支付及账务处理事宜。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固定资产的调配和使用,归口部门具体负责,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按以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一)学院办公用房、设备、耗材,归口党政办公室;
(二)学生公寓,归口学生工作处;
(三)教室、实验(实训)室,运动设施及场地,按照隶属关系归口相关部门;
(四)在建工程、室外构筑物、附属设施、园林绿化、交通运输设备、食堂、超市、公有住房、后勤辅助用房等,归口后勤保障处;
(五)图书(包括纸本图书资料、数字图书资料数据库、音像制品等)、文物、陈列品,归口图书馆;
(六)机房、数据中心、网络通信设备等,归口信息中心;
(七)安保监控系统、消防器材、交通设施等,归口保卫处。
(八)上述以外学院其他固定资产,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直接管理,做好相关台账。
第十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校内部门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需由相关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配合资产管理处按《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办法》(赣财资[2017]15号)文件要求完成资料准备、申报、招标、备案等程序后由相关部门归口管理并按要求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购置实行计划和预算管理。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相关资产配置标准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第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与折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财政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行分类、编号、建账管理制度:
(一)资产管理处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每年底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相应账目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使用部门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要经常、及时进行检修和养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故障发生。房屋、建筑物要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制度。由于固定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发生被窃、遗失、损坏等情况时,应认真查清责任,按照《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处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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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是指固定资产在部门内部的变动转移、部门之间的调拨、部门分设及合并引起的转移、教职工退休或离职引起的交接转移等。
第二十二条 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内部转移情况时,资产使用人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交接手续,更新固定资产相关登记管理信息。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当督促、指导、配合资产使用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部门内固定资产变动流程:
(一)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存放地点变动、使用方向或用途变动、使用人变动等相关属性变动的,由部门自行设计相关表格手续,说明变动原因,交由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资产管理处依据备案材料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信息的调整更新。
第二十四条 部门间固定资产的调拨流程:
(一)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进行部门之间的调拨时,由资产移交部门使用人(领用人)或移交部门资产管理员代表资产使用人(领用人)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
1.调拨资产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填写附件1: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审批单,完善相关信息,移交部门和接收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
2.调拨资产总价值在10万(含)元以上的,填写附件2: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审批单(重大),完善相关信息,移交部门和接收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
(二)资产管理处对审批单逐项进行核实,进行编号并签署相关意见后,由移交部门使用人或移交部门资产管理员提交学院分管资产的院领导进行审批,其中《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审批单(重大)》还需移交及使用部门分管院领导分别审批。
(三)资产管理处依据审批意见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信息的调整更新。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后勤辅助用房等发生使用部门变动、用途变动的,由申请部门填写附件3房产变动申请单,经相关归口部门核实,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交于学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资产使用人未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发生了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原固定资产使用(领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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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小组(清查小组)按照规定权限对学院固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依法依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有价值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当在指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拨(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二条 对虽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且符合固定资产处置条件,但能反映我院发展历程,具有时代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固定资产,应由学院档案室予以收藏,剩余的再做报废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
(一)资产使用部门通过日常管理,整理确需处置的固定资产清单,填写附件4:《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审批单》并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处置的意见、处理方式、理由、资产状况等,技术鉴定报告(单价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资产管理处定期收集处置申请审批单,按照《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上报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并按要求向省教育厅进行报备或报批。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固定资产相关账目,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计划财务处负责收缴处置收入并处理相关财务账目。
(四)资产管理处将处置结果反馈给各资产使用部门,各资产使用部门及时更新相关明细账、卡片账。
第三十四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均按照《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审批单
2.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审批单(重大)
3.房产变动申请单
4.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审批单
5.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