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新建、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验收管理,规范验收行为,明确验收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指后勤保障处、校内有项目实施的其它职能部门;新建、修缮工程由项目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建设管理部门关于工程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项目验收职能范围:使用学院资金或财政拨款、单项工程总价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后勤保障处可参与技术指导;20-60万元(含20万)的项目由后勤保障处牵头组织验收;60-200万元(含60万)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验收;2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分管院领导牵头组织验收。
第四条 工程验收目的是对工程是否按合同完成、是否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是否能进入审核结算程序等做出确认;工程验收依据为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以及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工程验收类别包括报建工程和非报建工程。
第二章 验收需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已按施工图和要求完成,并完成试验和调试、施工单位自检和项目管理部门初检,有监理单位的由监理单位组织初检等工作;
第六条 完成政府职能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提出存在问题的整改,各阶段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第七条 需通过政府各专项验收的项目,应取得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基本符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
第八条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或已向学院档案室或项目管理部门移交必要的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三章 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工程施工相关资料:
(一) 施工合同,必要时提供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二) 施工图和竣工图,必要时提供工程变更的文件;
(三) 施工过程中的检验检测文件: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管部门或监理初检、隐蔽工程和工程阶段验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等;
(四)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竣工初检验收报告等;
(五)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质检证明,厂家供货证明、合格证书和进场试验报告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第十条 其他资料:
(一) 施工完成后,政府职能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书或联系函,以及完成整改的确认文件。
(二) 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各专项验收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三) 学院档案室或项目管理部门接收竣工资料的移交清单或证明文件。
(四)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初检的《初检报告》。
(五) 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工程验收申报表》。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是否按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要求全面完成:
(一) 工程建设地点、规模、功能、内容等是否按合同、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完成;
(二)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是否有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三) 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合格证等是否按合同提供,安装调试是否正常运转,生产性设备是否经过试运行;
(四) 是否有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十二条 是否已通过政府各专项验收并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非政府专项验收的施工内容是否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竣工资料是否已移交或满足归档要求;工程观感、效果、功能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向牵头组织验收部门提交《工程验收申报表》(附件一)及完整的验收资料,20万以下项目无需填写申报表,牵头组织验收部门及时组建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及部门可由校内外专家、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等组成。牵头部门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因工程类别不同,验收组与项目管理部门可就资料作事先沟通。
第十四条 验收组检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若存在问题,项目管理部门需做出整改或补充。
第十五条 组织验收前项目管理部门提前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召开验收会议,听取工程项目施工、初验等情况介绍。
第十七条 审阅资料、实地查验工程项目;验收组合议后形成验收意见并签名。
第六章 验收结论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
(一) 验收合格: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完成、达到合同质量要求,具备交付使用和进入审核结算条件;
(二) 验收不合格: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完成,存在较大或较多问题需整改,开具《工程验收整改通知单》,工程不可交付使用和进入审核结算。整改问题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跟进,复验时提供整改反馈的《工程验收整改通知单》,验收组复验直至合格。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报告》(附件二),由项目管理部门填写基本信息,组织验收部门填写验收结论,相关部门验收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专家意见报告》(附件三),由项目管理部门填写基本信息,验收专家组组长填写验收结论,参与验收专家签字。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中发现的整改、遗留问题以及使用中发现的新问题均由项目管理部门督促并跟踪处理,必要时验收组跟踪验证。
第二十二条 完成各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应整理好竣工资料、验收资料形成工程竣工档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一式三套,一套交学院档案部门归档,一套交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套由项目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要求,可根据不同工程类别、工程实际性质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